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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2019年12月07日15:44 

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

近日,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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